发布日期:2022-07-15 1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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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试点专栏 > 事项目录 > 城市综合执法 > 环境卫生管理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未按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或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责令其限期清理但逾期不清理的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有 效 期: 2005年06月01日生效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39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本规定。
Read: 7560下载次数: 328权力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通过建设部139号令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和《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金政发[2004]14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建成区二环线以内及市双龙风景旅游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城管(执法)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提高渣土处置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济南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下放管理权限收费项目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鲁价费发
根据建设部139号令的相关要求,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需向当地人民主管部门申请,并交纳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又称:渣土清运费)。 各个不同的省市区都有相应的不同收费标准,具体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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